天朝政治大綱第四篇 秦朝
第四篇 秦朝(秦始皇元年前221年-秦王子嬰元年前206年)
1:通論
秦朝採取了一系列鞏固中央集權的統治措施。秦朝最早確立皇帝制度。嬴政兼採三皇五帝名號,將新王朝的君主定名為皇帝,並通過許多具體規定和禮儀突出皇帝的獨尊地位。贏政自稱「始皇帝」,史稱「秦始皇」。 皇帝對國家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決定權。
始皇帝取消謚法。謚法起於周初,是在君王死後,依其生平事跡,給予帶有評價性質的稱號。但秦始皇認為,像這樣「子議父,臣議君」,太不像話,更沒意義。他宣佈廢除謚法,不准後代臣子評價自己。
其次天子自稱曰「朕」。「朕」字的意義與「我」相同,以前一般人也可以使用,但秦始皇限定只有皇帝才能自稱為「朕」。皇帝的命令叫作「制」或「詔」。 最後,只限皇帝使用的、以玉質雕刻的大印才能稱為「璽」。
秦王嬴政稱始皇帝后,建立了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等組成的中央政府,輔佐皇帝管理全國軍政事務。
2:政府官制-中央集權制
2.1: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
2.1.1:三公
- 太尉:初設國尉,在大良造之下。後改太尉。為最高軍事長官,太尉往往在國家有重大軍事行動時才任命,事畢則改官。太尉是皇帝在軍事上的最高顧問,通常不直接領兵。
- 丞相:丞相是最高的行政官,上承皇帝詔命,下統百官,總攬政務。掌金印紫綬。秦國丞相之設始於秦武王二年,是年設左、右丞相,秦昭王三十二年,改相國,秦王嬴政未親政時,以呂不韋為相邦,並置丞相昌平君,期間或左右二相併置、或設獨相、或稱相國。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定製置丞相一人,以李斯為之,秦二世誅李斯後,以趙高為相,因其為閹人而稱中丞相。秦制,出任丞相的人均受封侯爵。
- 御史大夫:秦創置御史大夫,掌監察百官,為副丞相。掌銀印青綬。與戰國時列國普遍設置的負責記錄與檔案管理的御史不同,秦國的御史專掌糾察百官,是中國古代專門監察官制度的發端。御史大夫屬官有兩丞,一為御史丞,為大夫之副;一為御史中丞。其中御史中丞因為統領侍御史和諸郡監御史,可以命令御史按章糾彈百官,權力尤重。
2.1.2:九卿
九卿仰丞相政令,分掌國事。掌銀印青綬。
- 奉常:奉常,掌宗廟祭祀禮儀,銀印青綬、秩中二千石,九卿皆同。屬官有負責宮廷音樂的太樂;負責太廟祭祀事務的太祝;負責皇帝飲食以及祭祀用食物供奉的太宰;負責管理巫醫的太醫;負責觀察天時星象、兼皇家史官的太史;負責應皇帝,郎中令的屬官有負責議論的大夫;負責賓客迎送、接受群臣奏事的謁者;供奉宮廷、等待受職的諸郎;以及禁衛軍。
- 大夫 ,為專門的諫議官,無定員,有諫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等各類官稱秦置諫議大夫,掌議論,無常員,多至數十人,屬郎中令)
- 郎,為待選之官,有評議國事的議郎、有陪侍皇帝車駕的中郎、侍郎等,無定員,除授常達千人之多。中郎分統於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郎中分統於車郎中將、戶郎中將、騎郎中將。郎一般取自公卿等官僚子弟,一方面作為皇帝的扈從,一方面學習政務,是秦漢之際出仕的重要途徑。
- 謁者,掌殿廷朝會禮儀、接受臣民章奏。置七十人,秩六百石。秦朝的謁者也常常作為朝廷的專使出外處理臨時公事。
- 僕射,原為戰車上的射手。秦朝則侍中、尚書、謁者、博士等官署皆置,為本署副長官,長官為令。
- 衛尉:衛尉,掌皇宮諸門屯兵。屬官一公車司馬令,凡吏民上書、四方貢獻、朝廷徵召等,按法律要使用公家的車馬,公車司馬令即掌其事;屬官二衛士令,統領諸宮門衛兵。
- 太僕:太僕,本周朝官職,秦朝沿置,掌皇家車馬。趙高出任郎中令之前任此職。
- 廷尉:最高司法官。屬官有廷尉丞。廷尉署有獄,稱廷尉獄,大臣有罪則下廷尉獄。
- 典客:掌諸侯與少數民族部族首領朝覲事務、接待諸郡縣上計吏。屬官有行人,備臨時差遣遠方。
- 宗正:又稱宗令,掌皇族親屬及登記宗室譜牒。皇族宗室有罪,則絕其屬籍。屬官有宗正丞。
- 治粟內史:掌諸穀物、金玉之貯,相當於國庫司庫。屬官有太倉令、太倉丞,掌國庫中糧食的貯存;有平準令、平準丞,掌京師及諸郡物價。(《通典•職官八》)
- 少府:掌皇帝私產,照料皇帝日常生活起居。屬官有:
- 御府令、御府丞,掌皇帝服飾織造與保管;
- 尚冠令、尚冠丞,掌皇帝各種禮服所需的皇冠;
- 尚衣令、尚衣丞,掌服侍皇帝更衣;
- 尚食令、尚食丞,掌服侍皇帝飲食;
- 尚沐令、尚沐丞,掌皇帝洗浴;
- 尚席令、尚席丞,掌皇帝就寢用具;
- 尚書令、尚書丞、尚書僕射,掌宮中文書發啟、呈送皇帝;
- 太官令、太官丞,掌烹調皇帝飲食;主御膳食;
- 宦者令,掌宮中諸宦官;
- 中書謁者令、中書謁者丞,掌內宮導引、接待、典儀等,以宦官充;
- 太醫令、太醫丞,掌皇帝與後宮醫藥;
- 都水長、都水丞,掌諸郡縣水利事務,在各重要水系都派駐官署;
- 樂府令、樂府丞,掌宮廷音樂的排練、演奏、整理,以及音樂藝人的管理;
- 永巷令,掌後宮宦官、宮女的生活,以及宮人犯罪的懲處。
2.1.3:警衛、侍從與宮官
中尉、將作少府、典屬國、內史、主爵中尉、詹事、將行屬於列卿,掌銀印青綬。
- 中尉:掌京師治安、兼管消防,是京城的衛戍長官。中尉署有丞、左右中侯、千牛等官佐。屬官有武庫令、武庫丞,掌軍器製造、貯存;有靜室令,皇帝出巡時負責擔任清道夫。
- 將作少府:掌皇宮等公共建築事務,本署有兩丞,左右中侯。屬官有石室令、東園主章令、主章長、左校令、右校令、前校令、後校令、中校令。石室掌建築石料、東園主章令掌木匠、主章長掌伐大木、五校掌營建。五校所屬多為刑徒。
- 典屬國:專掌召撫西南諸夷。
- 主爵中尉:掌諸侯以下諸爵的封贈及賓客祭祀饗食等事務。
- 中常侍:侍從皇帝左右,備皇帝顧問,可以經常出入皇宮禁地,漢朝為宦官職務。
- 給事中:職掌同中常侍,位次之。
- 詹事:太子卿,掌太子家,統領太子宮臣,秩二千石,詹事丞副之。屬官有:
- 太子家令,掌太子家刑罰、飲食、倉儲、奴婢等事;
- 太子率更令,掌漏刻、禮樂等;
- 衛率,掌太子侍衛;
- 中庶子,侍從太子;
- 太子舍人,掌太子文書;
- 太子洗馬,太子出,則洗馬為前驅;
- 少庶子,掌太子諸庶務;
- 太子仆,掌太子家車馬。
2.2:地方官制-郡縣制(內史-郡-縣-鄕-亭-里)
秦帝國在地方徹底廢除分封制,將戰國時已經形成的郡縣制在全國推廣,設立郡、縣兩級行政機構,其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免和考核。
戰國時期諸侯國普遍施行郡縣制度,秦國設縣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變法。秦始皇元年,正式劃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後來陸續增設至四十六郡。
2.2.1:內史
咸陽是國都所在地,不設郡守而由朝廷直轄,其長官為內史,位同九卿,得參預朝政。內史屬官有:
2.2.2:郡級制
郡作為一級行政地方,軍民兼治。郡設郡守、監御史、郡尉三個互不隸屬的主要官員。
- 郡守:郡守,郡的長官,邊地多為武將,內地多以郎官出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縣長、負責監察郡治的監御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郡丞: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銅印黑綬、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邊塞諸郡另置長史,管理兵馬軍政,與郡丞同秩。
- 監御史:隸屬御史中丞,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 郡尉:掌郡駐軍,主管治安、偵緝盜賊,銀印青綬、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轄於朝廷,與郡守相抗禮。郡尉屬官有丞,內地諸郡設丞一人、大郡則設兩人。邊塞諸郡則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轄士史、尉史各二,掌邊塞衛戍;關隘之處置關都尉,均隸屬本郡郡尉。
2.2.3:縣級制
縣為秦朝最低一級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職也僅僅設在縣一級。一些部族地區設道。
- 縣令:秦朝按縣的人口多寡,萬人以上的縣置縣令、以下的縣置縣長。縣令銅印黑綬、秩千石至六百石,縣長銅印黃綬、秩六百石至五百石。縣令與縣長都是縣的行政長官。
- 縣丞:為縣的次官,職比郡丞,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 縣尉:掌治安、捕盜之事,職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縣丞。
- 功曹:掌縣吏的考績等第升降。
- 令史:管理文書檔案。
- 獄掾:縣獄的典獄長。
- 文無害:所謂公平吏,掌巡查監獄,複查案卷,以防止冤獄。
- 廏騶:掌一縣車馬之政。
- 倉吏:縣庫的長官。
- 治獄吏:縣獄的獄卒。
2.2.4:鄕亭
- 縣以下置鄕,鄕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
- 三老:一鄕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謂孝悌仁義之家可以申報郡縣予以表彰,並可以推薦優良子弟出任郡縣吏。
- 有秩、嗇夫:人口達五千人的鄕,由郡指派一人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鄕,由縣指派一人為嗇夫。兩者職責相同,都是調解鄰里糾紛、幫助政府收取賦稅、安排徭役。
- 游徼:為徭役的一種,掌巡察地方、緝捕盜賊。
- 亭長:吏職,也是徭役的一種,漢高帝在秦朝曾任此職。掌同嗇夫。亭長之屬為亭父、求盜兩卒,前者負責本亭保潔、後者負責追逐盜賊。
3:監察-御史大夫
秦朝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王朝,其監察制度是中國古代監察體系的開端,特點是從中央到地方形成較為完備的三級監察網絡,直接聽命於皇帝,強調以法治吏、上下相監,防止官吏專權腐敗。監察官職主要由御史系統構成,中央以御史大夫為首,地方則派駐或層層監督。總結來說,秦朝監察制度層級分明:
• 中央:御史大夫 → 御史中丞/御史丞 → 侍御史/監御史
• 地方:郡監(監御史) → 都吏 → 令史
這套體系開創了中國古代監察獨立、直屬皇帝、三級網絡的先河,強調嚴刑峻法、上下互監,但也因過於嚴苛、權力過分集中於皇帝而導致吏治緊張、官民恐懼,為秦速亡埋下隱患。
3.1:中央監察
秦朝中央監察的核心是御史大夫(三公之一,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負責總領全國監察、舉劾百官(包括丞相、太尉)、掌圖籍秘書律令、受公卿奏事、按章彈劾等,權力極大,可監察包括丞相在內的所有官員。御史大夫府(御史系統)整體負責全國監察,獨立於行政(丞相)、軍事(太尉),形成三權分立雛形,直接對皇帝負責。
其下屬官主要有:
- 御史中丞(又稱御史中執法)――御史大夫的副手之一(兩丞之一),秩千石,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實際主持日常監察事務,統領侍御史及地方監御史,權力尤重,常被視為監察實權核心。
- 御史丞(另一丞)――御史大夫的副手,輔助御史大夫處理監察行政事務。
- 侍御史(員數約15人)――具體執行監察的官員,負責殿中侍從、處理文書、巡察、舉劾中央百官、治大獄、案問奸猾等,直接聽命皇帝或御史大夫。
- 監御史(或稱遣御史)――中央臨時派出或專派到地方監郡的御史,負責監督郡守等地方官,後演變為郡監的來源。
3.2:地方監察
秦朝地方實行郡縣二級制,監察與行政、軍事分開(郡守掌民政、郡尉掌軍事、監掌監察),形成三權分立於地方。
3.2.1:郡級:
郡監(又稱監御史)――每郡置一人,直屬中央御史大夫(從中央御史系統派駐),掌監察郡守、郡尉及郡內官吏,監督郡政、舉劾不法、參與重大案件審理、發回重審權、收繳犯罪官印等。有獨立官署監府,不受郡守節制,直接對皇帝和御史大夫負責。
3.2.2:縣級(郡對縣的監察延伸):
- 都吏(統一後稱呼,原稱乘傳客)――郡派到縣的巡察監察官,負責舉劾縣內不從令者、復核案件、監督縣令、縣丞、縣尉等,重點監察地方官吏違法、財物出入等。
- 令史――縣級官府內的監察執行者(縣令的屬吏),負責具體監督縣屬各部門(官嗇夫)的公家財物出入、買賣交易、案件記錄等,確保縣級行政合規(如《關市律》規定縣官買賣須令史監督)。
4:選舉:軍功爵制+以吏為師
4.1:通論
秦朝的選官制度是中國古代最早的中央集權官僚選拔體系,徹底打破了周代世卿世祿的貴族世襲制,轉而以軍功、薦舉、考課為主,強調“以法治吏、以功授官、以能任職”,開創了後世科舉制的先河。秦朝選官方式高度實用主義,服務於統一帝國的軍事與行政需求。秦朝選官制度的特點打破門第,平民、奴隸、敵國降將皆可憑功入仕(商鞅變法遺風)。統一前以軍功為絕對主流,統一後仍占重要地位。所有高級官員由皇帝直接任命,地方無自治選官權。升遷靠實績,失職則嚴懲,薦舉者連坐,懂法律、文書、行政的刀筆吏最吃香,儒生反而被壓抑(焚書坑儒即體現)。然而,此等選舉制度過分軍事化、嚴刑峻法,導致官吏唯功是圖、殘酷執法,失去民心,為秦速亡埋下隱患。
秦朝選官的主要途徑
- 軍功拜爵授官(最主要、最核心的途徑):秦國自商鞅變法起實行二十等爵制(公士、上造、簪裊、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依據戰功(斬首數、俘虜、攻城等)授予爵位,爵位越高可直接拜官。斬首1級賜爵1級,累積到一定級別可任縣令、郡守,甚至拜將軍。士爵(1–4級):普通士兵主要晉升範圍,重點在免役與基本田宅。大夫爵(5–9級):可任中低級官吏,待遇明顯提升。卿爵(10–18級):相當於高級軍官與官吏,可領兵、任郡縣高職。侯爵(19–20級):最高榮譽,關內侯與徹侯有封邑,接近諸侯待遇。平民、奴隸、降卒皆可憑軍功入仕,徹底打破血統門第,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秦統一後,軍功選官仍為主流,但逐漸與其他途徑並行。
- 薦舉:中央高官(如丞相、御史大夫、將軍)或地方郡守可向皇帝薦舉人才。薦舉者須對被薦者負責,若被薦者犯罪,薦舉者連坐,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 征辟:皇帝親自下詔徵召天下賢才,類似後世徵士。對象多為有特殊才能或聲望者,如文人、方士、技術專家。
- 吏途(從基層小吏升遷):秦朝重視以吏為師,大量官員從基層小吏(令史、嗇夫、佐、史等)考課升遷。通過歲課(年度考核)與上計(年終匯報),考核治績、戶口、賦稅、刑獄、倉儲等。考核優異者可升為縣令、縣丞、郡守等。重視實務能力,文法吏(懂法律、會文書)最受重用。
- 其他輔助途徑
• 通法入仕:精通秦律者可直接任廷尉屬吏或郡縣司法官。
• 方技入仕:醫、卜、工匠、方士等特殊技能者可因技入官(如秦始皇寵信盧生、徐福)。
• 世襲或恩蔭(極少):徹侯、關內侯子弟可有限度繼承部分特權,但不世襲官職(秦嚴禁世卿世祿)。
4.2:二十等爵制
秦國自商鞅變法起實行二十等爵制(公士、上造、簪裊、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
- 士爵(1–4級):普通士兵主要晉升範圍,重點在免役與基本田宅。
- 大夫爵(5–9級):可任中低級官吏,待遇明顯提升。
- 卿爵(10–18級):相當於高級軍官與官吏,可領兵、任郡縣高職。
- 侯爵(19–20級):最高榮譽,關內侯與徹侯有封邑,接近諸侯待遇。
5:律法
秦始皇採用戰國時期法家韓非的建議,以法治國,秦帝國制定的法律十分細密、嚴苛,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重要舉措。秦法對於秦王朝雷厲風行的推行各種鞏固中央集權的措施發揮過重要作用,但同時也給人民帶來了極大的苦難。
秦朝沿襲了商周時代的很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臏(剜去膝蓋),刖(鋸腳),宮,榜掠,腰斬,梟首,棄市,戳屍,坑死,鑿顛,抽脅,鑊烹,車裂,夷三族等。
當時的中原地區古人多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形式結構,不具備法治統治的基礎。秦尊韓非的以法治國,這就造成了作奸犯科的人大增,面對條條酷刑,人們怨聲載道,這也是加劇秦朝滅亡的另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統治一個大國,需要全國一致而又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出土的雲夢秦簡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時期陸續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內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釋,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還有案例和關於治獄的法律文書(見雲夢秦律)。
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以秦律為基礎,參照六國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經過漢朝的損益,成為唐以前歷代法律的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