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何看待犯罪記錄封存?
我是一牧香港學生,放假會兼職跑keeta(港版美團)的外賣,他們完全沒叫我開良民證(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沒記錯的話他們連有沒有刑事判決也沒問。有一天我從大陸朋友得知美團跑外賣要看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我很意外,我原本以為案底影響的是考公以及專業資格,沒想到連這類基層工作也謝絕前科者。或許是因為現時大陸進入存量經濟期,人比工作多,僱主不愁用工荒所以才設這麼高的門檻吧?
說回正題,現在大陸進入輕罪時代,很多所謂的罪犯並非刻板印象中大奸大惡之徒,2025年3年以下佔整體判決85%,1年以下佔整體判決率約一半說明了這一點。很多觸犯刑法的是為了零花錢而無意(或半知情)地成為了詐騙工具人,例如為了零花錢出借銀行卡的大學生或農民工。他們的主觀惡性不高,應該給予他們再生的機會,尤其在中國大陸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書就是一條活路,他們找不到工作很有可能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教授Christopher Uggen的研究指出27歲以上群體中失業是再犯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傾向支持推行成年人輕罪封存政策,這不只是聖母,還是聰明的社會治理。
具體的做法是初犯且故意犯罪1年以下實刑,過失犯罪3年以下實刑或緩刑者在刑釋後3年(緩刑則判決後5年)不再犯法(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才能將犯罪記錄封存。之所以把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納入封存條件內是為了建立他們嚴格的守法意識,這就能同時讓迷途者復歸,又保障了社會安全。封存後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書,在求職時也可以合法隱暪相關記錄且僱主不得因為僱員隱瞞了相關記錄而開除。犯罪記錄封存後也可以考取各種專業資格。唯政審仍可調取出相關記錄,但封存的犯罪記錄不應是一票否決,而是根據罪行的性質以及求職者其他情況綜合考慮,建議可先在國央企進行試點,之後擴展至事業編跟行政編非關鍵職位(關鍵職位指的是如公檢法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