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1年台湾主权未定论出发,能推出现在台湾主权可以确定
台湾主权未定论作为一种法律假说,具体依据如下:
抛开波茨坦公告、开罗公告、日本降书,只认旧金山和约(虽然和约开篇就说保证日本降书的实现),条约规定日本放弃台湾主权,并在ROC的中日和约中再次确认。进而主张日本并没有说放弃给谁,台湾主权地位未定。
因此假设1951年台湾主权地位未定命题成立。
根据国际法时效取得原则,只要实际治理满足:
1、和平且持续:统治必须是连续的,且没有引发武力冲突。
2、公开行使:该政权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公开对该地进行治理。
3、没有抗议(最关键要素):原主权国或国际社会在整个统治期间没有以自己同样拥有主权而提出过外交抗议、法律声明或军事反抗。如果原主权国持续发表声明反对,无论事实统治多少年,时效在法律上都无法启动。
从1951年-1971年,中华民国政府作为国际法承认的主权并拥有全中国代表权,满足时效取得三原则持续治理台湾。可能有人会对没有抗议提出质疑。
基于1951年台湾主权未定假设,根本不存在原主权国抗议之说,否则自相矛盾。
除开ROC,从国际社会上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台湾主权属于自己。但按照国际法的构成说,主权需要广泛外交承认,而不是自己宣称就具备法律地位。1949年仅是PRC自行宣告成立,法律上1971年PRC因中国代表权移交被广泛承认才获得主权。因此1949年-1971年PRC没有主权,不构成法律上主权抗议。
PS:为保障证明过程中公理体系选取的内部一致性,不能在台湾主权采取某种法律标准(仅对支持主权未定有利的法律观点)而反对事实标准,在PRC主权就采取事实标准而反对某种法律标准(仅对支持 PRC主权尚未取得有利的法律观点)
尽管国际法没有为时效取得明确规定是多长时间范围。因此若有人拒此提出ROC代表中国统治台湾20年不能取得台湾主权,则要负举证责任。到底根据什么法律说ROC20年的时间“一定”没有取得台湾主权。
但是基于时效取得,只能得出中国在最晚在1971年以前就“可以”取得台湾主权,而不能结论在过去还是现在“一定”取得主权。最终需要法律在未来某个时刻确认中国“一定”取得台湾主权。
从1951年台湾主权未定论出发,推出台湾主权最晚1971年就“可以”被中国取得,与台湾持续地位未定论矛盾。因此台湾地位持续未定论命题不成立。
法理问题辩的再细,只不过是包装军事行动的工具,都抵不过实力。美国对外军事行动不代表都在法理上完美无瑕,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也不是法理授权。结果又能怎么样呢?
因此我认为台湾主权基于时效获取“一定”属于中国是未来必然会发生的事。不论手段是和平的还是非和平的。